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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全渠道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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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合同规范的比较细致,主要内容就是,网站负责趁着丁宁大火的时候,全面包装丁宁,所得收益5-5分成,而这期间,只要求丁宁不能有损害自身形象的事情发生即可,免得影响专辑的发售。

    对于狂风公司,倪春兰则说的更多,也不知道是画大饼还是想让丁宁更放心一点。

    从她的嘴里,丁宁知道了不少关于狂风公司的事,这家公司其实前身并不是做互联网新兴媒体产业的,而是经营的实体企业。

    刚开始公司的高层只是出于玩票性质,做了这么一个网络直播平台,想不到第一个月竟然就盈利了,这让他们看到了浓重的商机,然后,这帮人就开始大量投资。

    出专辑,只是狂风高层扩大网络平台影响力的第一步,听倪春兰说,专辑如果销的好的话,后期可能还有影视剧的拍摄等等,也不排除广告、动漫、小说、网游之类的投资。

    他们公司的高层相当有野心,现在给狂风的定位,那就是多元化的影视公司,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小小的网络直播平台。

    倪春兰的确是深喑此道的个中高手,一个大饼接一个大饼,说的丁宁眼睛都绿了,到最后哈哈一笑,带着丁宁签了字的合同转身就离开了。

    “喂,丁宁,清醒一点。”

    凌风拍了拍丁宁的肩膀,又给她分析了一下现在的情况,用凌风的说话,和这种人打交道,一定要清醒清醒再清醒,不然随时都能被卖掉。

    回去之后第二天,丁宁就接到了倪春兰再次打来的电话,他们的录音团队,已经在她家附近租了场地,让丁宁有空就过去先试音。

    这种太随性的情况,也就狂风公司和懵懂无知的丁宁能做得出来了,狂风公司为了照顾丁宁的直播,在丁宁家附近的一座新建的写字楼里,租了一层,充当了暂时的录音棚,请的工作人员,大多也都是刚从专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只有一个年龄三四十的负责人,算是正样八经从专业团队高薪请来的顾问指导人员。

    倪春兰给丁宁找的所谓的声乐老师,毫无疑问,也是同一批工作人员里的一个小女孩,好在看谱识曲还是比较简单的,加上丁宁的记忆力超人,十首歌的录制,也就用了五天时间,距离狂风公司要求的最低7天的限制,还有2天时间。

    想丁宁想不到的是,制作歌曲狂风公司可能不专业,但论推广和包装,他们可一点也不逊色大公司。

    几乎在一周后,丁宁的歌曲就已经在全渠道开始了销售打榜。

    从唱片到网络各大歌曲播放器,再到彩铃订制,电台打榜,所有渠道都在共同狂推。

    当然,狂风自身平台更是一**一波,网络平台更新后,在原本的直播软件里,也加了音乐播放功能,丁宁的专辑更是从封面到内在在漫天推广。

    这十首歌曲,几乎全都是苍凉、悲壮的曲风,一经推出,立刻得到了观众的认同和喜爱,丁宁的大名,终于也开始出现在了娱乐圈专用的媒体杂志里。

    新人歌手的称号,也再一次被人叫了出来,而她在这期间,除了每天雷打不动的4小时直播之外,也开始报了一个声乐班开始疯狂补习声乐知识。

    就在一切都顺风顺水如火如荼之时,就在凌风刁龙三人互相欢庆之时,就在已经有消息透露丁宁即将要斩落今年的格莱美音乐节好几项大奖时。

    迈入娱乐圈必经的考验,也终于来临了。

    丁宁在某一天直播时,正在唱谢俊的一手《不会有情天》时,底下粉丝竟然发出了一连串的愤怒表情,接着,陆续就有人开始刷屏骂她了。

    这种情况其实几乎每天都有,而且也不止是她,几乎每个做直播的都有,尤其是当红的主播,越红骂声越多。

    可今天这些人骂的有些不同,而且内容几乎都一样,似乎是复制的,说的都是一句话,抵制侵权!

    这丁宁就有些不明白了,我就唱了首歌啊,这侵的哪门子权啊,然后她笑着和观众互动,想问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就有人给她发了个新闻链接。

    新闻里,正是丁宁喜欢的三线歌手谢俊,也就是《不会有情天》的创作人,他正在声泪俱下的控诉某些网络主播未经自己同意,擅自盈利性的无节制唱自己的创作,同时也呼吁所有人创作人注意保护版权,抵制侵权,到最后,他晒出了一份声明。

    声明自己已经把狂风公司起诉之法院,等候法律的公正裁决云云。

    丁宁当是就看懵了,这也太夸张了吧,自己在平台上唱首歌已经严重到这种地步了?随后,她就立刻给倪春兰打了个电话。

    在电话里,倪春兰无所谓的告诉她继续唱,出了事公司顶着,并且斥责谢俊这个不入流的歌手是得了眼红病,见不得别人好罢了,不用理会。

    挂断电话,丁宁仍然不放心,又去网上查了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结果不查还好,一查之下自己更懵了,有说在直播平台唱别人歌是合法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项涉及直播唱歌的问题:“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直播平台算是钻了空子,因为它符合法律对其‘免费’的定义,观众肯不肯花钱刷礼物,完全是采取自愿的原则。

    这就好比沿街卖艺唱歌的那些人一样,给不给钱随便,不给钱你也能听,如果直播侵权,那这些走街串巷卖艺唱歌的也应该被定义为侵权。

    当然,也有说是侵权的,他们同样有法律作为依据。

    网络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属于商业行为,未经授权,将侵犯著作权人经济利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不仅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这就属于扯皮的专业范畴了,当然了,这也不是丁宁该关心的事,不过她还是比较认可倪春兰所说的话,这谢俊,就是看着别人唱自己的歌红了想来蹭一波热度,咸鱼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来告的话,那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们,几乎一个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谁没唱几首别人的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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