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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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特点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
(二)守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守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由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中学生守则等。
正文
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守则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要求条目清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精炼;附则是关于执行要求的说明。有的守则内容比较单一,全文由分则内容组成,没有总则和附则部分。 全国职工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管理。
三、热爱本职,学赶先进,提高质量,讲究效率。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六、关心同志,尊师爱徒,和睦家庭,团结邻里。七、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八、扶植正气,抵制歪风,拒腐蚀,永不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的概念、特点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
(二)守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守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由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中学生守则等。
正文
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守则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要求条目清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精炼;附则是关于执行要求的说明。有的守则内容比较单一,全文由分则内容组成,没有总则和附则部分。 全国职工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管理。
三、热爱本职,学赶先进,提高质量,讲究效率。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六、关心同志,尊师爱徒,和睦家庭,团结邻里。七、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八、扶植正气,抵制歪风,拒腐蚀,永不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